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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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楚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昊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19243.39元及利息(利息以319243.39元为基数,自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之日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 三、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04元,均由被上诉人***、江苏九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