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信用卡欠款

本金67289.16元,利息17353.9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142.38,其他手续费2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202.96元,共计人民币101008.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桃园路支行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67289.16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相关内容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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