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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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12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015元,保全费500,两项共计951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