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551号之二 解保申请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宇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飞,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与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诉前保全作出冻结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217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案审理中诉讼请变更为400000元,我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07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1)陕0104执保55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变更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北门支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4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并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了我院2020执保13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陕西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北门支行账户782172元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738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新浩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贾博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