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勉县丽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木地板损失8000元,由被告***、***、***、***、***、***、***、***各赔偿9%即720元,由被告勉县丽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8%即2240元;其他财物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负担1220元,由被告***、***、***、***、***、***、***、***各负担90元,由被告勉县丽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