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极县霍森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无极县霍森商贸有限公司化料款10,600元及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至付清之日止,本金按10,60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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