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新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新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包头市新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水四路以南、长阳养殖四厂以北、西临无名路的土地及地上物腾空交还原告***; 三、被告包头市新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租金314061.6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49061.6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包头市新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占有使用费,按照每年95000元的标准,自2020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13元,由被告包头市新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