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凯乐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鹤山市燕锋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为执行(2020)沪0117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在尚未缴纳出资49.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鹤山市燕锋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沪0117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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