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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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乐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鹤山市燕锋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执行(2020)沪0117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在尚未缴纳出资49.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鹤山市燕锋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沪0117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