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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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31400元,并以3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