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贺兰县银河东路福雅房产中介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3000元; 二、被告贺兰县银河东路福雅房产中介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定金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