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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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微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微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坐落天津市南开区××楼街××号××层××层房屋全部腾空并交还原告***;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微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83333.33元,并以每年1400000元标准给付自2020年7月1日至《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微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次日(即本判决生效次日)至实际腾交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0元,保全费2603元,共计10153元,由被告天津微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