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柳州市佳龙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广西金投中小企业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佳龙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4775229.64元。 二、被告柳州市佳龙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535269.43元(该利息以被告柳州市佳龙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所欠代偿款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5月17日起暂分段计算至2016年10月15日止,之后以上述所欠代偿款人民币4775229.64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至该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市佳龙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9827元。 四、被告***、***对被告柳州市佳龙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12元,公告费350元,以上合计50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57元,被告柳州市佳龙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405元并迳付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