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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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1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旭政、潘阳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旭政、潘阳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旭政、潘阳风名下的银行存款30230.20元予以冻结。2019年9月3日立案机构立案后,移交执行机构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分别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冯旭政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桃城分理处16×××58账户内存款30230.20元(上述账户已冻1272.59元,未冻28957.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19年09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 2019年10月30日,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旭政、潘阳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冯旭政、潘阳凤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现已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由于被申请人冯旭政、潘阳凤按调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本院已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告知。 联系人:韦石峰联系方式:0771-3695168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