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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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