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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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4执458号 赵金宝、张文龙、邰丽梅: 申请执行人赵金宝与被执行人张文龙、邰丽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4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龙、邰丽梅已履行(2020)吉2404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宝与被执行人张文龙、邰丽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