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海口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海口分中心偿还截止2020年4月29日信用卡欠款本金74921.07元,零售利息6592.39元,分期手续费2097.12元,违约金25054.21元,合计108664.79元以及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4921.07元、零售利息6592.3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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