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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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 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798429.8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共计29770.07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收);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0元,保全费4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