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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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95500元及利息(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本金95500元的利息,以95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2.26元,减半收取2946.13元,由被告***负担1881元,由原告***负担106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