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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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39300.15元及违约金(以39300.1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费2895.09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909.28元,减半收取454.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等。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