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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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385元及违约金25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