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之间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20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上述利率加收50%计算。利息计算后扣除已付利息43200元); 二、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罗山县003街道城关镇312国道南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罗山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豫(2018)罗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81号,抵押面积540平方米】,位于罗山县003街道龙山乡沈畈村泡桐供销社家属院的房产【房屋的有权证为罗山县房权证龙山乡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豫(2018)罗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82号,抵押面积563.57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