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车架号为LFV3A28K1Cxx的奥迪轿车返还原告***; 二、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使用费(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日150元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