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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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常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常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61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昆山常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赔偿原告上海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040元,由原告负担119元,被告被告昆山常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921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50元,本院予以退还10231元,二被告应当负担的10231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6627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二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