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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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经于2020年2月27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腾退房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房小区××栋××号)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827元/月的标准支付);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097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94元; 五、驳回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