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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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39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安乡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安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1908××××2710)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负担74元,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