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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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阳、***违约金人民币54,540元; 二、驳回原告黄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桂林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00元,由原告黄阳、***自行负担66元。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