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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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欠款本金32955.22元及截至2020年12月4日的利息4514.83元、费用8650.67元,共计46120.72元,此后的利息、费用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