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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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借款本金49942.47元,利息2018.29(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