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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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7105执40号 移送部门: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住***。 延边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运输犯罪毒品罪一案,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吉71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018620000171有公积金余额。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未满半年,不符合扣划条件,故未对该公积金进行提取。被执行人***的家属于2021年5月28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现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2020)吉71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罚金的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金德龙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家浚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