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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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宜兴国豪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宜兴国豪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振华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8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52元,由国豪公司负担。振华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国豪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国豪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振华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