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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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松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旭红货款90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松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