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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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米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的《汽车合同》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购车款8975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89752×10%=8975)8975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04元,减半收取1375.02元,由被告***负担1134元,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