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项损失共计3193.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364.8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3904.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91元,减半收取计872.46元,由被告***负担174.5元,被告***负担69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