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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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大同市鸿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大同市鸿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路产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917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大同市鸿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路产费、评估费共计193648元; 四、驳回原告大同市鸿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4.6元,减半收取计2837.3元,由原告大同市鸿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86.11元,被告***负担85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