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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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信阳市昌东商贸有限公司 信阳市豫茗香茶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信阳市昌东商贸有限公司、***、信阳市豫茗香茶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4.18元,由被上诉人***、***、***、***、信阳市昌东商贸有限公司、***、信阳市豫茗香茶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