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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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安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金11887.2元、物业费3884.92元及市场管理费1313元,共计17085.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滞纳金,以17085.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19年5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六安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