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683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根土。

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

负责人:周芝青。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海明才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亚茹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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