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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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河市爱辉区林业和草原局 黑河市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河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870,000元(14,500元/平方米×60平方米=8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给付原告***、***临时安置费45,958.5元(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共计31.5个月,20元/平方米/月×31.5月×72.95平方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黑河市爱辉区林业和草原局、黑河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71.81元,由被告***、黑河市爱辉区林业和草原局、黑河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