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150元,由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