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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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第三人深圳前海银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损失1155245.99元及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056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