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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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