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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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宸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青岛宸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租赁费58177.17元(63466元-5288.83元)、被告***支付原告青岛宸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租赁费63863.34元(66640元-2776.66元),合计122040.5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青岛宸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1568.5元,原告青岛宸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告***负担135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