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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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收监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19)鲁1426刑执231号之一 被告人徐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住***。 2019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9)鲁1426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洪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后被告人徐洪艳等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刑终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过程中,因罪犯徐洪艳于2019年7月20日产下一女,系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决定将罪犯徐洪艳暂予监外执行。 现收到宁津县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查,罪犯徐洪艳的婴儿已满一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徐洪艳收监执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