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收监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19)鲁1426刑执231号之一

被告人徐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住***。

2019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9)鲁1426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洪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后被告人徐洪艳等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刑终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付执行过程中,因罪犯徐洪艳于2019年7月20日产下一女,系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决定将罪犯徐洪艳暂予监外执行。

现收到宁津县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查,罪犯徐洪艳的婴儿已满一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徐洪艳收监执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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