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台东网红美食街区C区5号档口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9041元、履约保证金25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预付保全费120元;

四、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费1198.75元、水费64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9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757元,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50元,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92元;上述费用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天天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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