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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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金光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金光机械厂各项损失合计1481044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金光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苏州市金光机械厂负担20954元,被告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金光村经济合作社负担1464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