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金光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金光机械厂各项损失合计1481044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金光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苏州市金光机械厂负担20954元,被告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金光村经济合作社负担1464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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