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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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个人经营的位于四川省蓬安县××路(一品天下)“蓬安县卡门歌城”的所有股份。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赠与等处分行为。 二、查封案外人王海娇、曹建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路××段××号“观湖豪园”×幢×号住房【产权证号:(2019)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6号】壹套。查封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毁损、赠与等处分行为。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