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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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解除2019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股权收购意向金人民币310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被告***以其质押的2550万元北京众华原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为上述股权收购意向金返还承担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300元,由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7150元,由被告***负担177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邢台信产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