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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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445351.30元及利息(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1096053.34元,2019年3月3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2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94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26215.36元,原告***负担696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4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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