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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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445351.30元及利息(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1096053.34元,2019年3月3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2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94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26215.36元,原告***负担696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4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