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邦锐石材有限公司
贵州裕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邦锐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700000元,利息人民币98230元、罚息人民币725562.5元、复利人民币66638.84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花农商银)流贷字第QX047号>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贵州邦锐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贵州裕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邦锐石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4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由被告贵州邦锐石材有限公司、贵州裕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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