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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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5637.72元和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2302.2元以及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行对被告***位于井陉县城桥西区安居工程2-2-501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30001214)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