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5637.72元和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2302.2元以及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行对被告***位于井陉县城桥西区安居工程2-2-501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30001214)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